雙酚A(BPA)檢測
雙酚A學名2,2-雙(4-羥基苯基)丙烷,又稱為二酚基丙烷,簡稱雙酚基丙烷(BPA),英文名bisphenol A。白色晶體,可燃,微帶苯酚氣味。沸點250-252℃(1.73kPa)。純品熔點155-156℃,工業品熔點150-152℃。相對密度1.195(25℃),閃點79.4℃。溶于乙醇、丙酮、乙醚、苯及稀堿液等,微溶于四氯化碳,幾乎不溶于水。
雙酚A是由苯酚、丙酮在酸性介質中合成的,作為主要原料常用于環氧樹脂、聚碳酸酯、聚砜、聚芳酯、酚醛樹脂、不飽和聚酯樹脂、阻燃劑等產品。雙酚A基本上分為2個品級:聚碳級和環氧級,其質量指標如表所示。
雙酚A是2,2-二(4-羥基苯基)丙烷的俗稱,又稱為二酚基丙烷。主要用于生產聚合物高分子材料,也可用于生產增塑劑、阻燃劑、抗氧劑、熱穩定劑、橡膠防老劑、農藥、涂料等精細化工產品。雙酚A存在于我們生活的各方面,如水杯、餐具、體育器械、醫療器械、光盤和家用電器等。
早在上世紀三十年代,科學家就發現雙酚A具有雌激素活性,但對雙酚A的毒性目前還存在爭論,因為目前國內外雙酚A的毒性研究資料主要為動物調查和實驗研究結果,關于雙酚A毒性作用的人群流行病學調查和人體試驗研究的報導相對較少。
但已確定雙酚A是一類典型的環境雌激素,因為廣泛應用于嬰兒奶瓶中,近年來受到各國的重視,一些國家或地方頒布了相關的法律法規。
全球有關雙酚A的管控匯總
自2009年美國開始關注雙酚A以來,引發全球熱議,各國紛紛對雙酚A進行風險評估,并頻頻對雙酚A進行法規限制。歐盟、美國、我國等均對食品接觸兒童用品中雙酚A進行禁用,可見各國限制使用雙酚A的決心。很多企業已經開始對雙酚A實施嚴格的管控,來適應各個地區的雙酚A相關法案。作為相關產品制造商,需要清楚地了解不同國家、不同產品對雙酚A (BPA)的限制。
加拿大
加拿大環境保護法1999 (CEPA 1999)將BPA列入有毒物質清單
2008年10月18日,加拿大宣布雙酚A為有毒化學物質,由此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將雙酚A列為有毒化學物質的國家,并禁止在嬰兒奶瓶的制作過程中使用雙酚A。依據CEPA 1999第64部分,將雙酚A對人類和環境的危害進行了科學評估認定,雙酚A對人體健康和環境構成或可能構成危害。因此,加拿大主管機構對CEPA 1999目錄1進行了修改,將雙酚A列入有毒物質清單。這項修改從2010年9月23日開始生效。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CCPSA)將含BPA的聚碳酸酯嬰兒奶瓶列入禁止物品清單。
歐盟
(EU)No. 10/2011、(EU)No.321/2011對雙酚A的限制
歐盟在2002/72/EC指令(委員會關于與食品接觸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指令)中規定雙酚A特定遷移量(SML)應小于等于0.6mg/L。2011年歐盟(EU) No. 10/2011號法規替代了2002/72/EC指令,其中雙酚A的限量并未修改。在2008年的一份歐盟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對雙酚A的風險評估報告中認為,雙酚A相關產品,如聚碳酸酯塑料和環氧樹脂的使用對消費者和環境是安全的。歐盟食品安全局(EFSA)在2014年1月17日發布的聲明中說:“EFSA審核了有關雙酚A潛在健康危害的450多項研究,發現它可能對肝臟和腎臟有不良影響,且對乳腺的不良作用也可能與雙酚A暴露有關。因此推薦降低現行的每日可容忍攝入量?!彪p酚A的每日可容忍攝入量目前為50μg/kg體重/天(即0.05mg/kg/bw/天),而EFSA現在提議降至5μg/kg體重/天(0.005mg/kg/bw/天)。EFSA設定的這一每日可容忍攝入量屬于臨時性質。這是因為還存在不確定性,還要等待美國國家毒理學計劃的研究結果。相信各方對于雙酚A使用風險的爭議還將繼續,而相繼的法規和限量也將隨之不斷更新,目前歐盟有關雙酚A的管控如下表1所示。
法律引文 |
范圍 |
BPA限值 |
生效日期 |
(EU)No.10/2011 |
食品接觸塑料 |
遷移量≤0.6mg/kg |
2011.5.1 |
(EU)No.321/2011 |
1歲以下兒童用聚碳酸酯嬰兒奶瓶 |
禁止含有 |
2011.5.1(制造商) |
EN 14372:2004 |
用于36個月及以下嬰幼兒餐具及喂養器具 |
遷移量≤0.03μg/ml |
2004.8.18 |
EN 14350-2:2004 |
飲水設備(奶瓶、乳頭、奶嘴和水杯) |
遷移量≤0.03μg/ml |
2004.8.18 |
EN 1400:2013 |
兒童使用和護理用品-嬰幼兒安撫奶嘴-安全要求和測試 |
遷移量≤0.125mg/L |
2013.3.27 |
2009/48/EC |
玩具安全指令 |
按照EN 71-10:2005和EN 71-11:2005中的方法,不得超過0.1 mg/L(遷移量限值) |
2015.12.21 |
美國 州一級頒布雙酚A禁令,主要集中在可重復使用的兒童食品和飲料容器
20世紀60年代,美國聯邦法規(FDA 21CFR 177.1580 Polycarbonate resins)接受雙酚A作為食品接觸材料的原料使用。2009年6月通過的《美國食品安全加強法案》規定,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應對食品和飲料容器中的雙酚A對人體危害進行風險評估,由此引發全球對雙酚A的新一輪討論和關注。在美國國會對雙酚A的最終限制作出規定之前,美國各州紛紛頒布雙酚A使用禁令,限制雙酚A的使用,尤其是在嬰幼兒用品中的使用。表2匯總了美國各州對雙酚A實施禁令的法規進展信息。
州 |
法案 |
生效日期 |
范圍 |
BPA限值 |
阿拉斯加州 |
HB172 |
2012. 1.1 |
嬰兒食品和配方奶粉的塑料容器,產品包括玩具和7歲以下兒童用可循環食品或飲料容器 |
禁止含有 |
亞利桑那州 |
SB 1376 |
2016. 1.1 |
嬰兒配方奶粉或嬰兒食品用塑料容器、罐;兒童容器(設計用于5歲及以下兒童使用的杯子或防溢瓶) |
禁止含有 |
阿肯色州 |
S 350 |
2012.1.1 |
3歲或以下兒童用可循環食品或飲料容器任何輔助3歲或以下兒童飲食的工具 |
禁止含有 |
加利福尼亞州 |
AB 1319 |
2013.1.1 |
3歲以下兒童用液體、食品或飲料罐頭、瓶子或塑料瓶 |
禁止含有 |
加利福尼亞州 |
Prop 65 |
2016.5 |
消費品 |
警告標識 |
科羅拉多州 |
HB 1174 |
2012.7.1 |
3歲以下兒童用奶嘴或空的容器,包括盛放食品或液體的嬰兒奶瓶、嬰兒奶瓶襯里、杯子襯里、吸管或水杯 |
禁止含有 |
康涅狄格州 |
HB 6572 |
2011.10.1 |
可重復使用食品或飲料容器用于儲存食品或飲料的嬰兒奶瓶、防溢水杯、運動杯,但不包括初次使用后就丟棄的容器 |
禁止含有 |
特拉華州 |
SB 70 |
2011.12.31 |
4歲以下兒童用盛放食品或飲料的空杯子或水杯 |
禁止含有 |
夏威夷州 |
HB 1934 |
2013.1.1 |
3歲以下兒童用玩具或兒童護理產品。 |
禁止含有 |
伊利諾伊州 |
SB 2950 |
2013.1.1 |
兒童食品或飲料容器 |
禁止含有 |
愛荷華州 |
HF147/SF60 |
2012.1.1 |
嬰兒用可循環食品和飲料容器、塑料容器、罐或瓶子 |
禁止含有 |
肯塔基州 |
HB 236 |
2013.1.1 |
可重復使用的食品或飲料容器嬰兒食品或嬰兒配方奶粉塑料容器、罐或瓶子 |
禁止含有 |
馬里蘭州 |
HB 33&SB 213 |
2012.1.1 |
4歲以下兒童用盛放食品或飲料的兒童護理用品 |
禁止含有 |
馬薩諸塞州 |
S 382 |
2014.1.1 |
玩具或兒童護理產品,兒童食品或嬰兒配方奶粉塑料容器、罐和瓶子 |
禁止含有 |
密歇根州 |
S 4522 |
2012.10.1 |
可循環食品或飲料容器嬰兒配方或兒童食品容器 |
禁止含有 |
明尼蘇達州 |
SF 247 |
2011.1.1 |
任何3歲以下兒童用瓶子或水杯 |
禁止含有 |
明尼蘇達州 |
HF 459 |
2015.1.1 |
12歲及以下兒童的食品容器 |
禁止含有 |
新罕布什爾州 |
HB 1182 |
2013.1.1 |
可重復使用嬰兒食品或飲料容器嬰兒食品或嬰兒配方奶粉塑料容器、罐或瓶子 |
禁止含有 |
新澤西州 |
S 1804 / A 2112 |
2010.1.1 |
食品或飲料儲存容器 |
禁止含有 |
紐約州 |
A06919 / S 3296 |
2010.12.1 |
安撫奶嘴、嬰兒水杯、鴨嘴杯和其它3歲以下兒童用飲料容器 |
禁止含有 |
俄勒岡州 |
HB 2367 |
2012.1.1 |
12歲以下兒童用產品 |
禁止含有 |
賓夕法尼亞州 |
HB 192 |
2011.3.24 |
嬰兒或3歲及以下兒童用于盛放任何液體、食品或飲料的容器 |
禁止含有 |
南達科塔州 |
HB 1246 |
2013.7.1 |
可循環食品或飲料容器兒童食品或嬰兒配方奶粉塑料容器、罐或瓶子 |
禁止含有 |
田納西州 |
SB 246 |
2012.1.1 |
可循環食品或飲料容器任何嬰兒配方奶粉或兒童食品塑料容器、罐或瓶子 |
禁止含有 |
得克薩斯州 |
H129 |
2011.9.1 |
三歲以下兒童用玩具、化妝品珠寶等兒童用品 |
禁止含有 |
佛蒙特州 |
S.247 |
2012.7.1 |
可重復使用食品或飲料容器、兒童食品或嬰兒配方奶粉塑料容器或罐頭,兒童食品或嬰兒配方奶粉瓶子 |
禁止含有 |
華盛頓州 |
2010法律第140章 |
2011.7.1 |
三歲以下兒童用于盛放食品或飲料的塑料容器,金屬罐除外 |
禁止含有 |
華盛頓州 |
2010法律第140章 |
2012.7.1 |
運動水壺 |
禁止含有 |
西弗吉尼亞州 |
HB 3261 |
2012.7.1 |
可循環食品或飲料容器 |
禁止含有 |
威斯康星州 |
法案145 |
2010.6.1 |
三歲以下兒童使用的容器 |
禁止含有 |
中國
衛生部2011年第15號公告在嬰幼兒奶瓶中禁用雙酚A
2011年5月23日,中國在繼加拿大、歐洲以及美國一些州之后也開始對嬰兒奶瓶中的雙酚A實施限制措施。中國衛生部連同其它五大國內權威機構發布關于禁止使用聚碳酸酯(PC)嬰幼兒奶瓶和含雙酚A(BPA)嬰幼兒奶瓶的公告(衛生部公告2011年第15號)。這一舉措旨在保護嬰幼兒的健康免受不良影響。禁令的詳情和執行時間如下表3所示。此外,該公告規定雙酚A允許用于生產除嬰幼兒奶瓶以外的其它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涂料,其遷移量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限量。
生效日期 |
禁令 |
2011年6月1日 |
禁止生產聚碳酸酯嬰幼兒奶瓶和其它任何含雙酚A的嬰幼兒奶瓶 |
2011年9月1日 |
禁止進口和銷售聚碳酸酯嬰幼兒奶瓶和其它任何含雙酚A的嬰幼兒奶瓶 |
相關國家標準包括:
GB 9685-2008標準《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中規定,雙酚A用于食品接觸塑料、涂料、粘合劑時,其特定遷移量應不超過0.6 mg/kg;
GB 13116-1994《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用聚碳酸酯樹脂衛生標準》;
GB 14942-1994《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衛生標準》中規定游離酚溶出量不得超過0.05mg/L。
國家 |
法律引文 |
范圍 |
BPA限值 |
生效日期 |
奧地利 |
食品安全和消費者保護法案 |
奶嘴和牙膠 |
禁止 |
2012.1.1 |
丹麥 |
丹麥獸醫和食品管理局 |
3歲以下兒童用食品接觸材料和物品 |
禁止 |
2010.1.1 |
澳大利亞 |
聯邦法律公報 |
嬰兒奶嘴和固齒牙膠產品 |
禁止 |
2012.1.1 |
比利時 |
2012年9月法案 |
3歲以下兒童用食品接觸材料和物品 |
禁止 |
2013.1.1 |
法國 |
2010-729法案 |
嬰兒奶瓶 |
禁止 |
2010.1.1 |
法國 |
2012-1442法案 |
奶嘴,安撫奶嘴和咬牙膠 |
禁止 |
2013.1.1 |
法國 |
2012-1442法案 |
三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直接與食品接觸的食品包裝材料 |
禁止 |
2013.1.1 |
法國 |
2012-1442法案 |
除上述兩項以外的食品接觸材料 |
禁止 |
2015.1.1 |
瑞典 |
SFS 2012:991 |
3歲以下兒童用食品包裝涂料和涂層 |
禁止 |
2013.7.1 |
阿根廷 |
2269/2012法規 |
聚碳酸酯嬰兒奶瓶 |
禁止 |
2013.1.10 |
韓國 |
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裝的標準和規范 |
食品接觸材料:聚碳酸酯、環氧樹脂、聚芳砜、聚芳脂、金屬(具有有機涂層)類制品 |
雙酚A遷移(苯酚,雙酚A和對- 叔丁基苯酚):總和≤2.5mg/L(BPA≤0.6 mg/L) |
已實施 |
日本 |
食品衛生法 |
食品接觸材料:聚碳酸酯塑料制品 |
雙酚A遷移量≤2.5μg/ml |
2008.1.1 |
日本 |
食品衛生法 |
食品接觸材料:聚碳酸酯塑料制品 |
雙酚A含量≤500μg/g |
2008.1.1 |
臺灣 |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任何嬰幼兒奶瓶 |
禁止 |
2013.1.1 |
臺灣 |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任何聚碳酯食品容器 |
禁止 |
2014.1.1 |
南非 |
南非衛生部 |
聚碳酸酯嬰兒奶瓶 |
禁止 |
2011.10.21 |
精銳檢測建議:
根據各國家或地區法規,含有雙酚A的材料不能用來做嬰幼兒奶瓶,另外食品接觸材料及玩具中也限制使用雙酚A, 因此玩具及嬰幼兒用品、食品接觸材料的相關性企業應注意雙酚A在產品的使用。做到在原料端管控,盡可能不使用聚碳酸酯(PC)和環氧樹脂。精銳檢測提醒相關企業留意最新消息,掌握法規動態,以便及時應對。
管控法規
歐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歐盟玩具安全標準EN 71-9
歐盟食品接觸塑料法規(EU) No 10/2011
歐盟嬰兒用塑料奶瓶(EU)No.321/2011
歐盟嬰幼兒餐具及喂養器具EN 14327
歐盟飲水設備(奶瓶、乳頭、奶嘴和水杯)EN 14350
美國FDA 21 CFR 177.1580
美國加州65
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CCPSA
中國衛生部公告2011年第15號
GB 9685《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其它法規、指令或標準
雙酚A(BPA)含量及遷移量測定應對方案
雙酚A(BPA)是世界上使用最廣泛的工業化合物之一,主要用于生產聚碳酸酯、環氧樹脂、聚砜樹脂、聚苯醚樹脂、不飽和聚酯樹脂等多種高分子材料。在塑料制品的制造過程中,添加雙酚A可以使其具有無色透明、耐用、輕巧和突出的防沖擊性等特性,尤其能防止酸性蔬菜和水果從內部侵蝕金屬容器,因此廣泛用于罐頭食品和飲料的包裝、奶瓶、水瓶以及其它數百種日用品的制造過程中??梢哉fBPA的身影無處不在。
全世界每年生產2700萬噸含有BPA的塑料。BPA能導致內分泌失調,威脅著胎兒和兒童的健康。癌癥和新陳代謝紊亂導致的肥胖也被認為與此有關。極低劑量的雙酚A也會對健康產生影響,尤其對胎兒和新生兒來說,其“外成的影響”可能通過產生變異而造成危害。因此,雙酚A的安全性問題成為了公眾關注的焦點。
歐盟從2011年3月2日起,禁止生產含化學物質雙酚A(BPA)的嬰兒奶瓶。我國自2011年6月1日起,禁止生產聚碳酸酯嬰幼兒奶瓶和其它含雙酚A的嬰幼兒奶瓶;自2011年9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銷售聚碳酸酯嬰幼兒奶瓶和其它含雙酚A的嬰幼兒奶瓶,由生產企業或進口商負責召回。隨著相關國家政策法規和我國衛生部發布公告,涉及雙酚A的行業將全面開展檢測業務,尤其是商檢,質檢,CDC等以及生產企業將對此加大檢測力度。
近日,長期關注商品安全并以全面先進的檢測綜合解決方案致力于保障商品安全的PTS Testing Service
精銳檢測公司,推出了LCMS法測定消費品中BPA的總含量及兒童飲用器具、餐具和喂養器具中BPA遷移量的解決方案。PTS Testing Service精銳檢測使用島津LCMS-2020對消費品中BPA的總含量及兒童飲用器具、餐具和喂養器具中BPA遷移量進行分析。結果表明,雙酚A在0.01~0.5 mg/L濃度范圍內標準曲線線性良好,相關系數達0.9999;消費品中BPA的總含量及兒童飲用器具、餐具和喂養器具中BPA遷移量的方法檢出限分別為1.0 mg/kg和0.01 mg/kg,0.02, 0.05, 0.1 mg/L 3個加標濃度的平均加標回收率分別為93%和92%,方法的重現性良好。
【參考:雙酚A相關法規及政策】
1、挪威:最早將雙酚A納入受限物質的應是原定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因許多議題尚未達成共識而延期的挪威PoHS指令,在其對消費性產品中的禁止使用的10種物質中就包括雙酚A(BPA)。
2、加拿大:2008年10月18日,加拿大宣布雙酚A為有毒化學物質,由此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將雙酚A列為有毒化學物質的國家,并禁止在嬰兒奶瓶的制作過程中使用雙酚A。
3、美國
1).聯邦:2009年3月份提案禁止在“可重復使用的食品容器”和“其它食品容器”中使用 (BPA)。這一禁令在正式通過180天后開始生效。
2).紐約州薩??丝h:2009年4月2日公布的決議將于90天后開始生效。根據此法律,在薩??丝h任何人不得銷售或為銷售提供含有BPA供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嬰兒奶瓶和兒童飲料容器。
3).伊利諾斯州: 2010年7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銷售、為銷售提供、分銷或為分銷提供含有雙酚A的運動水瓶,或適用于3歲或以下兒童的兒童食品容器,不論該容器是否裝有食品或飲料。
4).馬里蘭州:規定兒童護理品不得含有雙酚A或其它任何致癌或對生殖系統有毒害的物質,同時生產商須在產品上標注不含雙酚A。違反上述規定每項可被處以最高1萬美元的罰款。
4、歐盟食品接觸塑料和塑料制品的新條例(EU)No.10/2011規定從2011年3月1日禁止生產含雙酚A的塑料奶瓶,6月起禁止任何雙酚A塑料奶瓶進口到成員國。
5、我國于2009年3月對食物接觸材料中雙酚A 的遷移量做了限量標準(GB/T 23296.16-2009),規定水基食品模擬物中雙酚A的測定低限為0.3 mg/L。
6、歐盟2002/72/EC法則規定雙酚A在塑料食品接觸材料中的遷移限量為3 mg/kg。歐盟采用液相色譜對雙酚A的遷移量進行檢測(檢出限為0.2~0.7 mg/kg)。
7、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DA)規定雙酚A 可作為食品接觸材料的原料使用。EPA(1993)規定最大可接受劑量或者參考劑量是0.05 mg/kg bw/day。
8、日本《食品衛生法》規定聚碳酸酯食品容器中的雙酚A溶出限量為2.5 mg/kg。
9、我國衛生部等六部門于2011年5月30日聯合發布公告,從6月1日起,禁止生產聚碳酸酯嬰幼兒奶瓶和其它含雙酚A的嬰幼兒奶瓶。自2011年9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銷售聚碳酸酯嬰幼兒奶瓶和其它含雙酚A的嬰幼兒奶瓶,由生產企業或進口商負責召回。
雙酚 A (BPA) 是制造聚碳酸酯 (PC) 的重要成分,而雙酚 S (BPS) 是用于制造聚砜的有機化學物質。使用聚碳酸酯制造的產品眾多,如食品包裝、塑料用具和嬰兒奶瓶等,而 BPS 主要用于制造熱敏紙和墨水。問題在于:微量化學元素逐漸從塑料中濾出,滲入食物中,并可能最終進入人體。這尤其會對幼齡兒童和嬰兒造成影響。
專家研究發現,BPA 可損害激素系統和大腦,導致糖尿病和心臟病并增加患癌風險。雖然尚未發現確鑿的科學證據,但為了規避風險,歐盟委員會 (European Commission) 已禁止使用 BPA 生產嬰兒奶瓶,以保護嬰幼兒的健康和安全。